首页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