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

一、 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 指导原则 (二) 工作目标

三、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一) 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 (二) 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要根据本地区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 (三) 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在发生环境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通报相关承保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 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核算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 (四) 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 (五) 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保险公司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

四、 切实提高工作支持和保障水平

(一) 要加强领导,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机制的建设 (二) 各司其责,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 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和宣传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