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1999年)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1999年)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