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一、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一、 一、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 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三) 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四)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 (五) 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