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2002年) 六、

六、 严厉打击车辆产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活动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严禁盗用、套用、转让《目录》或《公告》内的产品型号及合格证和“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国家经贸委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