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一、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 (一)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一) 一、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分阶段限期关停小钢铁厂。 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