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1999年) (四)

(四)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