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的要求,在2004年1月至2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城市广场、道路规划建设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清理、规范、整改和上报工作。

暂停建设的城市广场和宽度在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须在整改措施按规定完成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并经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施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有禁不止,或者擅自决定开工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