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二、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三)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三) 二、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三) 对转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时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剥离,暂时无法剥离的,可按本意见中关于公益性资产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2000)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