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二、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一)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一) 二、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一) 转制科研机构因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和出售等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经出资人同意,征求债权人意见,在严格评估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按照市场规则和规范程序合理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