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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26年) 2.

2. 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检务信息,根据工作实际,经综合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 (1) 重要案件信息、类案信息及典型案例; (2) 主要检察业务数据; (3) 检察法律文书; (4) 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信息; (5) 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有关情况; (6) 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三) 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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