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一)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试点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层面,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和绩效评估机制。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统筹城乡基层党的建设同步考虑。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