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中文本)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中文本)(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附件A (一) 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 (二) 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 (三) 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 (四) 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以及 (五) 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 附件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