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条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