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测绘、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和地图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地图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基地,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测绘、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和地图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地图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基地,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