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 六、 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十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 (十七) 六、 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十七) 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及其配套的证券监管规定,有针对性地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强制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退市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持续披露其股票可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