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 五、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 五、 五、 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十一) 严格执行恢复上市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及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证… (十二) 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 (十三) 设立“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股票被… (十四) 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十五) 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及程序。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 (十)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