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4年) 七、 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 (二十五)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4年) (二十五) 七、 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 (二十五)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二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