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六)

(六)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国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