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三、 工作要求 (三)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三) 三、 工作要求 (三) 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