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一、 加快完成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等后续工作 (二)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二) 一、 加快完成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等后续工作 (二) 对已列入原国家经贸委推荐实施债转股580户企业名单,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债转股条件的,不再实施债转股。资产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提出停止债转股项目的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尚未上报国务院以及已上报但国务院未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经国资委审核后不再实施;国务院已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尚未注册新公司的,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审核后不再实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