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二)

(二) 防治“水少”。“水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河湖生态保护目标不明,对生态需水考虑不够,生态流量管控措施不严,导致水域面积缩小,河道断流、湖泊干涸和地下水水位下降,河湖生态功能下降丧失。防治“水少”的基本要求是,合理确定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流量),提出湖泊、水库、地下水体水位控制要求,强化水资源配置,把用水指标落实到每条河流、每个区域,科学调度江河湖库水量,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监督管理。严格河湖取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对达到和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做好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落实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要求,开展河湖地下水回补试点,加强地下水监测预警,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