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三、 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五)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五) 三、 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五) 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