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八)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八)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八)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