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三十八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储蓄机构若发现有伪造、涂改存单和冒领存款者,应扣留存单(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