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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各保监办应于3月底以前到我会政策法规部办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领取手续。《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流水号码相同的正、副本为一套,许可证必须成套使用。各保监办应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作为重要单证加强管理,在发放时逐项填写《许可证发放清单》,作废的许可证必须严格保管,经我会同意后统一销毁。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