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 四、 试点工作要求 (三)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 (三) 四、 试点工作要求 (三) 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试点省(区)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债试点的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属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