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四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