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