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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 (一)

(一) 自查报告评估

各保监局应及时收集、整理辖内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地市中支公司的自查工作报告,同时从形式、内容等方面审核报告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反映公司自查自纠工作,不合格的要退回公司并要求其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