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 (三)
(三) 要严格开展处理工作
各保监局应对保险公司自查工作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工作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自查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于在自查范围内应该查出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上级领导机构的责任;二是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先判断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对于处理措施得当,错误纠正及时的公司,可以免于处罚,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公司,应依法从重处理。保监局权限范围内的处罚应坚持“即查即处”的原则,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同查同处,超权限的案件要及时报告保监会。在实施处罚时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对于需要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以谈代罚”或是“以函代罚”,该责令撤换的要责令撤换;该移送司法部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