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第二条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