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第十三条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