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

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