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