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三、

三、 法律研修学者应经法律院校、研究机构推荐或同意,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综合素质好、法学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有志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