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三、 筹资标准 (三)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三) 三、 筹资标准 (三) 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