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三、 筹资标准 (一)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一) 三、 筹资标准 (一) 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