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十五、

十五、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