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报告制度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
为了落实《关于报告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进展情况的通知》(保监寿[2000]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已经获准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公司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报表(见附表一、二)和业务分析报告送达我部;
二、
正在进行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开发的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开发进度报告送达我部;
三、
公司必须指定专人(部门经理或以上级别)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负全部责任,并在6月30日前将负责人名单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