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