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二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