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