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引用法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