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2.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2. 2. 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