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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3. 3.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六)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六)

3.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五)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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