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5.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5. 5.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4.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