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