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