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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3. 七、 受理新机动车、发动机型式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联系方式见《关于对新机动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环办函〔2002〕233号)。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环保总局

七、 受理新机动车、发动机型式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联系方式见《关于对新机动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环办函〔2002〕233号)。

环保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

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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